问:境外机构境内发债可否多笔/期共用1个发债专户?发债专户有没有数量限度?再也不存续债券的发债专户是不是必需登记?
答:同1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多笔/期债券的,既可以使用后期已经开立的发债专户,也可选择开立新的发债专户。境外机构可依照本身需要,开立1个或者多个发债专户。债券再也不存续后,境外机构可自行选择登记或者保存发债专户,同时应相符银行账户治理其余规则。
问:债券首期发行存在多家主承销商的,应如何肯定注销办理主体?不同期债券受托主承销商不1致的,应如何肯定召募资金信息报送主体?
答:如债券首期发行存在多家主承销商,发行人应指定其中1家主承销商(受托主承销商)作为办理注销的主体。如先后两期债券的受托主承销商不1致,应由后1期受托主承销商更新实际召募资金注销信息,前1期受托主承销商应予以必要协助。
问:对于于银行间市场无发行范围限度的发行人,《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信息注销表》“总范围”1项应如何填写?
答:银行间市场无发行范围限度的发行人,可按相干批准文件无效期内预估的发行范围填写《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信息注销表》“总范围”1项。开户银行动此类发行人办理注销时,应在国度外汇治理局资本名目信息零碎相干页面备注项注明“银行间市场成熟层企业”。
问:境外机构治理境内发债项下汇率危险时,对于于展开的外汇衍生品买卖产品有甚么详细规则?
答:境外机构与境内金融机构展开外汇衍生品买卖,可使用境内外汇市场的远期、外汇掉期、货泉掉期以及期权及产品组合,外汇衍生品的币种、期限、价钱等买卖因素依照商业准则由买卖单方协商肯定。境内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达成外汇衍出产品买卖前,应确认境外机构办理衍出产品业务相符实需买卖准则,并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发行资料等可以证实其实在需要违景的书面资料。
问: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召募资金以人民币内债情势借予境内拥有股权关联瓜葛的企业(非发行人子公司)运用,应如何办理内债注销?
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召募资金以人民币内债情势借予境内拥有股权关联瓜葛的企业(非发行人子公司)运用的,境外债务人应按下列规则办理内债注销:如境外债务人选择“微观审慎”内债治理模式借入内债,应首先归入跨境融资危险加权余额计算。超过跨境融资危险加权余额下限部份,外汇局能够按实需准则为其办理。如境外债务人(含发行人子公司以及非子公司)选择“微观审慎”之外的内债治理模式,应按现行外汇治理规则办理内债注销。
问:境内主体能否代境外机构在境内间接偿还境内发债本息?
答:境外机构运用来源于境内主体的资金(放款本息,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成等)偿还境内发债本息的,境内主体应将相干资金汇出境外机构的发债专户,再由境外机构按规则偿还本息。境外机构运用来源于境内主体的资金偿还境内发债本息所涉跨境收支应相符相干外汇治理规则。
问:通知公布前已经在境内发债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注销的境外机构,应什么时候补办注销?
答:通知公布前已经在境内发债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注销的境外机构,准则上应自通知失效之日起102个月内补办注销。